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5-29浏览次数: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财〔2015157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教委系统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教委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管理,进一步落实预算责任制度,提高预算编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预算编报和执行质量,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51117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教委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管理,进一步落实预算责任制度,提高预算编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预算编报和执行质量,参照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预算编报的考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部门预算,是指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依法报市人大批准的部门综合收支计划。

第三条  市教委所属的部门预算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四条  市教委部门预算管理考核(以下简称“预算考核”)主要考核预算单位落实部门预算的编制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规范编报和执行预算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预算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当年度部门预算“一上”和“二上”编报工作。

(二)当年度专项预算编报工作。

(三)预算执行工作。

(四)预算监督管理工作。

(五)预算管理工作。

(六)预算改革创新程度。

第六条  预算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方法,平时逐项记录,年度定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预算考核满分为105分,包括100分的扣分计分和5分的加分计分。其中,当年度部门预算“一上”和“二上”编报工作30分,当年度中期财政规划编报工作10分,预算执行工作35,预算监督管理工作10分,预算管理工作15分,预算改革创新程度(加分项)5分。

第八条  当年度部门预算“一上”和“二上”编报工作考核(30分)

(一)报送部门预算的及时性(6分)

单位在市教委规定时间内,在“上海市财政业务信息处理平台”系统递交“一上”或“二上”信息数据的,得6分;超过规定时间报送的,迟报一个工作日扣0.5分,扣完为止。

(二)报送部门预算的完整性(10分)

1.按照要求建立项目库,实施项目库管理,编报项目概述、项目依据等项目资料情况,并将纳入当年预算的项目支出形成项目支出预算表的,得3分;未建立项目库或未完整填报相关资料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2. 按照要求编报基础信息表、收入预算表、人员经费表、公用经费表,以及部门事业单位事业收支预算、经营性收支预算,部门其他收支预算的,得4分;应编报未编报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3.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比例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的,得3分;未完整编报的,每发生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三)报送部门预算的准确性(14分)

1.单位准确报送数据信息,无退回修改现象(非单位自身原因除外)的,得5分;由于单位自身原因导致信息数据需退回修改的,每修改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2.按照要求规范编报支出功能科目和经济分类的,得3分;每发生一项错报扣0.5分,扣完为止。

3.按照要求将单位信息化项目、单项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设备购置项目等需要前置审核的项目报送有关部门进行评审的,得3分;未按规定报送评审的,每发生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4.其他项目3分。其他应按规定编报但发生错报的,每发生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第九条  当年度中期财政规划编报工作考核(10分)

1. 单位在市教委规定时间内,将中期财政规划报送市教委的,得4分;超过规定时间报送的,迟报一个工作日扣0.5分,扣完为止。

2. 单位完整报送相关材料,包括中期财政规划的文字报告和报表的,得3分;未完整报送的,每发生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3. 单位准确填报文字和数据信息的,得3分;未准确编报的,每发生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第十条  预算执行工作考核(35分)

(一)上年度预算执行进度(含代编项目)(18分)

1.预算执行中,单位一季度末,预算执行率高于25%(含)的,得5分;预算执行在23%(含)-25%的,得4分;预算执行在21%(含)-23%的,得3分;预算执行在18%(含)-21%的,得2分;预算执行在15%(含)-18%的,得1分;预算执行低于15%的,不得分。

2.预算执行中,单位半年度末,预算执行率高于50%(含)的,得8分;预算执行在45%(含)-50%的,得6分;预算执行在43%(含)-45%的,得4分;预算执行在40%(含)-43%的,得2分;预算执行低于40%的,不得分。

3. 预算执行中,单位三季度末,预算执行率高于75%含)的,得5分;预算执行在68%(含)-75%的,得4分;预算执行在64%(含)-68%的,得3分;预算执行在60%(含)-64%的,得2分;预算执行低于60%的,不得分。

(二)上年度预算调整和预算追加情况(10分)

1.单位科学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执行中,无调整预算或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时限申请调整预算的,得3分;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申请追加预算的,每发生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 单位将专项工作与年度预算编制有机结合,确保年初预算不留硬缺口。预算执行中,无追加预算或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时限申请追加预算的,得2分;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申请追加预算的,不得分。

3. 单位在市教委规定时间内,在“上海市财政业务信息处理平台”系统递交代编项目预算细分调整信息数据的,得5分;超过规定时间报送的,迟报一个工作日扣0.5分,扣完为止。

(三)上年度部门预算完成情况(7分)

1. 年末,单位完成调整后预算超过95%(含)(不包括“三公”经费未执行数和政府采购节约金额,下同),且未执行数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得4分;完成调整后预算超过95%(含),且未执行数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得3分;完成调整后预算90%(含)-95%,得3分;完成调整后预算90%以下的,不得分。

2. 单位在当年结余结转资金清理中,无财政性结转资金或两年以内结转资金未增加的,得3分;两年以内财政性结转资金增加的,不得分。

第十一条  预算监督管理工作考核(10分)

1.单位在人大监督、审计监督或财政监督检查(包括绩效评价)中,未被发现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方面存在相关问题的,得5分;在各项监督检查中,每发现一项问题扣0.2分,扣完为止。

2. 单位按要求做好各项监督检查整改工作的,得5分。单位未按要求报送整改结果报告的,不得分;单位整改结果报告中存在应整改未整改问题的,每个问题扣0.5分;单位整改结果报告反映的整改情况与监督检查部门在后续跟踪检查中发现情况不一致的,每个问题扣1分;上述扣分项目扣满5分为止。

3. 上述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存在的问题属屡查屡犯的,每个问题加扣总分1分,扣完为止。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工作考核(15分)

(一)预算评审工作(7分)

1.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项目预算评审实施细则及评审标准的,得3分;未制定实施细则和评审标准的,不得分。

2. 单位按照要求配合完成财政重点评审工作,得2分;单位未配合做好财政重点评审工作,或无财政重点评审项目的,得1分;单位未按要求组织开展财政重点评审工作,导致项目评审无法如期完成的,不得分。

3. 单位按照财政重点评审项目预算审核通知书,及时调整预算的,得2分;单位未按照财政重点评审项目预算审核通知书,及时调整预算的,每发生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无财政重点评审项目的,不得分。

(二)经费统计工作(8分)

1.日常经费统计工作3分。单位在市教委规定时间内,在市教委财务工作网站或“上海市财政业务信息处理平台”系统递交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统计情况、“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执行情况、部门预算预计执行情况的,得3分;超过规定时间报送的,迟报一个工作日扣0.5分,扣完为止。

2.其他经费统计工作2分。其他超过规定时间报送的,迟报一个工作日扣0.5分,扣完为止。

3.单位准确报送经费统计的数据信息,无退回修改现象(非单位自身原因除外)的,得3分;由于单位自身原因导致信息数据需退回修改的,每修改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第十三条  预算改革创新程度考核(加分项,5分)

1.单位向市教委报送本单位预算改革经验总结、深化预算改革建议方面质量较高的材料,每份材料加1分。

2. 单位配合或参与市教委改革创新的,每项加1分。

3.以上项目,加满5分为止。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与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预算考核工作由市教委负责组织实施,并邀请市财政局等部门参加。考核结果向预算单位通报。

第十五条  预算考核结果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四个等级。其中,考核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A级”;考核评分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为“B级”;考核评分65分(含)以上,80分以下的,为“C级”;考核评分65分以下的,为“D级”。

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单位,原则上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暂不安排新增项目支出。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市教委部门预算编报工作时间节点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通知中另行明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