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财〔2017〕107号
部门代编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教委系统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教委部门代编项目预算管理,落实部门的预算责任,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部门代编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部门代编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7年9月27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部门代编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教委部门代编项目预算管理,落实部门的预算责任,提高预算编报和执行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性经费使用效益,加强财政经费监管,根据本市财政部门要求,并结合市教委系统预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委本部各类专项经费中安排至市教委系统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的各级各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编项目,是指市教委本部项目中,年初无法明确项目支出具体单位,将预算暂时代编在市教委本部,执行中,需细分明确到预算单位的项目。
第四条 代编项目分为提前代编项目和年度代编项目。
提前代编项目是指市教委各责任处室在预算单位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前即确定代编项目,并将代编项目纳入该预算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的代编形式。
年度代编项目是指在执行当年度预算过程中,市教委各责任处室明确将项目代编至预算单位,并纳入该单位当年度部门预算的代编形式。
第五条 代编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厉行节约原则。代编项目应按照深化公共财政改革和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落实厉行节约长效机制,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和标准。
(二)量力而行原则。预算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事业发展和资源配置情况申请代编项目。
(三)责任落实原则。代编项目预算也是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各预算单位是代编项目执行的责任人,应切实承担起代编项目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 代编项目由市教委各责任处室商预算单位确定,并由预算单位具体执行管理。其中,市教委相关责任处室是代编项目立项、安排、分配和确定绩效目标的责任主体,各预算单位是代编项目具体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 市教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市财政制度要求,制定代编项目管理制度。
(二)根据本市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确定代编项目立项、安排、分配和绩效目标确定方案,并组织预算单位编制代编项目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至各预算单位。
(三)指导预算单位规范合理执行代编项目预算,优先保障本市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重点工作资金。
(四)对代编项目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市教委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代编项目管理制度。
(二)依据市教委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和工作要求,进行代编项目预算的编制。
(三)加强代编项目预算编制到执行的全过程管理,并负责项目执行、日常监督、结项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四)配合市教委对代编项目预算的各类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九条 市教委相关责任处室应依据本市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发展要求,结合相关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及“三定”方案,合理确定代编项目立项、安排和分配清单,并指导相关预算单位编制代编项目预算。
第十条 预算单位根据市教委相关责任处室确定的代编项目清单,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及资源配置情况,编制代编项目预算需求,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报送市教委。
第十一条 市教委相关责任处室根据预算单位申报的代编项目预算,经评审确定具体项目及金额,报教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纳入部门预算或安排代编。其中:
提前代编项目的预算,应在项目执行年度部门预算“二上”前经评审确认具体项目及金额,报经市教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纳入预算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
年度代编项目的预算,应根据本市财政相关规定在项目执行年度5月底前将经评审确认具体项目及金额,报经市教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教委财务部门安排代编。
第十二条 代编项目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代编项目预算经评审确认项目金额及明细,原则上不得再对项目明细进行调整。预算单位应依据评审后的预算内容在财政预算系统中编制代编项目预算,不得自行调整经评审批准的预算申报明细。
(二)代编项目属于信息化建设或50万元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项目的,应报经本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安排。
(三)代编项目涉及课题项目经费的,需严格遵守国家、本市及市教委有关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标准和相关办法执行。
(四)代编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列支“三公经费”及会议费范围的各项支出。确需列支因公出国(境)费和会议费的,应在年度预算控制数中安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加大安排提前代编项目力度。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应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对属于经常性的常规项目,原则上应作为提前代编项目纳入预算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尽量减少年度代编项目。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三条 代编项目预算经本市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代编项目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报送市教委及本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代编项目预算执行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代编项目预算纳入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二)市教委责任处室应加强与预算单位的沟通协调,下达代编项目预算指标后,及时跟踪后续执行进展,督促项目执行和资金支付,减少资金滞留。
(三)代编项目一律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转拨。
(四)预算单位内部的相关业务部门应与财务部门形成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代编项目预算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当年度未执行完成的项目经费,年底经费额度将予以注销。预算单位应同时向市教委上报未执行的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代编项目中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代编项目预算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落实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及经费支出标准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确保代编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加强对代编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检查,并主动接受本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市教委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九条 为加大教育经费监管力度,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规范经费使用、提高使用效益,市教委责任处室应加强对本处室涉及的代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在项目完成后,责任处室应组织项目验收和结项审查,开展绩效评价等。评价结果将作为代编项目以后年度的预算分配依据。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代编项目预算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转拨。如有违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 2017年9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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